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12號
TPDV,108,司促,8912,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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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宥和(原名王治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參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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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