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郡辰(原名洪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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