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84號
TPDV,108,司促,8884,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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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丁雅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郡辰(原名洪世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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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