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63號
TPDV,108,司促,8863,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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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啟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嘉燕 


      劉慧晟 


一、債務人劉嘉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捌萬貳仟
  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劉嘉燕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慧
  晟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嘉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伍仟貳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劉嘉燕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慧晟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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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