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啟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嘉燕
劉慧晟
一、債務人劉嘉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捌萬貳仟
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如對劉嘉燕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慧
晟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劉嘉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參萬伍仟貳佰
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劉嘉燕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慧晟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