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45號
TPDV,108,司促,884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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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品農產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GC0000000、G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二
  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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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品農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