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添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軒品農產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票號(GC0000000、G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二 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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