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841號
TPDV,108,司促,8841,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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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家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秉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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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