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 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
法定代理人 James D. Bowen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羅子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貨物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相
對人簽收單、發票或其他足資釋明確有買賣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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