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溫家鴻(原名溫成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溫成德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3965│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溫成德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8386│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溫成德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1406│ │5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816號)
(一)債務人溫成德於民國92年01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
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月13
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
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308,193元正未給
付,其中103,965元為本金;204,22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債務人溫成德於民國94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
,約定分03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574,982元正未給付,
(其中151,406元為本金,423,5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溫成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466,754元正未給付
,其中128,386元為消費款;338,368元為循環利息(94/4/20
~108/05/27)。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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