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付支票票號BM0000000、BM00000
00新臺幣1,593,892元,究以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
人?抑以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陳明係
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請求?其原
因事實為何?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以萬科地產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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