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733號
TPDV,108,司促,8733,201906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姵驛(原名余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姵驛即余│自104/9/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7674 │淑儀   ├──────┼──────┼───────┤
│  │元  │     │自102/3/9起 │至104/8/31止│年息20%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姵驛即余│自102/3/9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47674 │淑儀   │      │      │30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一、相對人於92//1/21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
  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
  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二、相對人至102/3/8止共計結帳為4767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7
  674元為自92//1/21起至102/3/8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