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姵驛(原名余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姵驛即余│自104/9/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7674 │淑儀 ├──────┼──────┼───────┤
│ │元 │ │自102/3/9起 │至104/8/31止│年息20%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姵驛即余│自102/3/9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違約金│
│ │47674 │淑儀 │ │ │300元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一、相對人於92//1/21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
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
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300元。
二、相對人至102/3/8止共計結帳為4767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47
674元為自92//1/21起至102/3/8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申請書,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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