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映廷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圓壹佰
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陸仟肆佰元,折合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周健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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