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584號
TPDV,108,司促,8584,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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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婷律師(即任愛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鄭文婷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①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計算之
  利息,②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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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