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婷律師(即任愛娟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鄭文婷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①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計算之
利息,②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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