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蓮天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士涵
高素連
一、債務人林士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玖萬伍仟
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
士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素連清償之,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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