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95號
TPDV,108,司促,8495,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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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珮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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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