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77號
TPDV,108,司促,8477,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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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暖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暖暖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8551 │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暖暖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4899 │     │5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477號)
(一)債務人陳暖暖於民國92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
  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0月28日
  起至民國94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
  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計145,229元正未給付
  ,其中48,551元為本金;96,59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暖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計131,206元正未給付,
  其中34,899元為消費款;92,707元為循環利息(94/3/2~108
  /05/13);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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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