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74號
TPDV,108,司促,8474,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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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淳豐(原名白信育、白浥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伍佰肆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47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淳豐即白│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8858│信育即白浥│5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灃    │      │      │       │
├──┼───┼─────┼──────┼──────┼───────┤
│ 002│新臺幣│白淳豐即白│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1521 │信育即白浥│5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灃    │      │      │       │
├──┼───┼─────┼──────┼──────┼───────┤
│ 003│新臺幣│白淳豐即白│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78105│信育即白浥│5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灃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8474號)
(一)債務人白淳豐即白信育即白浥灃於民國92年03月25日向債權
  人借款1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
  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
  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
  計371,223元正未給付,其中108,858元為本金;262,281元
  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白淳豐即白信育即白浥灃於民國92年07月18日向債權
  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7
  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計129,776元正未給付,其中31,521元
  為本金;85,375元為利息;12,8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白淳豐即白信育即白浥灃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13日止累計1,7
  48,543元正未給付,其中478,105元為消費款;1,259,405元
  為循環利息(94/4/12~108/05/13);11,03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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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