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56號
TPDV,108,司促,8456,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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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富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281724元│自民國108年5月29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06%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薛富仁於民國107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08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
  28日止累計289,652元正未給付,其中281,724元為本金;6,
  63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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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