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
息,㈡其中新臺幣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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