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12號
TPDV,108,司促,8412,201906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偉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㈠
  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七計算之利
  息,㈡其中新臺幣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