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89年度,41號
ILDV,89,補,41,20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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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即宜
               
  被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設台北市○○區○○路七十七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住台北市○○區○○路七十七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
萬玖仟元,折合新台幣伍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姜世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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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