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77號
TPDV,108,司促,8277,201906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石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登祿方筱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方筱婷所負之責任,究為「連帶」責任?
  抑為「一般保證人」責任?若為前者,請陳明依據為何?若
  為後者,請更正聲明(即聲明於執行相對人方登祿之財產無
  效果時,於保證責任範圍內負給負之責任)。
二、上開一、所示,相對人方筱婷所負責任若非「連帶」給付,
  屬於一般保證人責任,除具狀將聲明更正外,另應將督促程
  序費用之聲明,予以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