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智遠(原名葉 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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