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 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育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 清償切結書,立書人雖為宋裕榮、李育瑜,然相對人李育瑜 係以榮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 款事項,故無從認定相對人李育瑜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 聲請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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