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項聲明關於利息請求算至何時?(究為至清償日止?抑算
至特定年月日)。
二、系爭借款之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2月25日,陳明為何已於聲
明(一)主張自民國107年12月25日起以後,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又同時於聲明(二)主張自民國107年11月26日起
至民國108年4月25日止之利息(新臺幣250萬)及其利息?
兩聲明間,關於系爭借款之到期日(民國107年12月25日)
後之利息請求,是否有重覆之情形,請釋明之。若聲明事項
有誤,並請更正聲明。
三、請陳明聲明(三)之部分,與聲明(一)之部分,是否有重
覆之情形,請釋明之。若聲明事項有誤,並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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