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88號
TPDV,108,司促,7188,2019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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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加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炘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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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