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88號
TPDV,108,司促,7188,201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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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8號
聲 請 人 加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炘銓 
相 對 人 帟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 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宗佑就貨款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就同一貨款 債權已於臺北市中山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有聲請人提出 該調解委員會107年民調字第650號調解筆錄可稽,聲請人雖 未釋明該調解筆錄業經本院核定,然本院民國108年5月15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 之必要性,已於108年5月2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 ,難認有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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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帟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