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59號
TPDV,108,勞訴,159,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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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邱冠維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黃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原告訴請
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100元,又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從而,本件應先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
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繳納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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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