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8年度,74號
TPDV,108,勞執,74,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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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郭真志  
相 對 人 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7年7月13日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給付申請人本案和解金( 積欠工資及特休未休)共計新臺幣322,775元,並於107年10 月15日起,分12期並於每月15日前,以新臺幣26,898元匯款 至申請人郭真志以下銀行帳戶,以解決本案爭議。」之內容 中,關於第3期至第8期共新臺幣161,388元之範圍內,准予 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薪資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7 月13日經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尚未履行第3期至 第8期和解金,合計161,388元(26,898元×6)等語,業據 提出勞資爭議解紀錄影本及存摺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 定,聲請就第3期至第8期共161,388元部分裁定強制執行,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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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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