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黃慶忠
相 對 人 楊清政(即和信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方案1.所載「資方同意就本爭議案,給付新臺幣4萬元作為 和解金,上開金額資方應於105年5月21日前匯入資方指定帳 戶(合作金庫新店分行,帳號:006-0080-7660-56460,戶 名:陳久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調解成 立,調解方案如主文第1項所示,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等語,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解紀錄 影本為證,並經提出上開指定帳戶存摺明細,確認到期日前 ,均無上開款項入帳屬實,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