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754號
TPDV,107,重訴,754,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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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
原   告 謝源芳 
被   告 林品叡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展美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洲 


被   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滄圳 

訴訟代理人 魏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展美行銷有限公司( 下稱展美公司) 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 經新北市政府以北府經司字第1035160825號函准予解散登記 ,並於同日以股東臨時會議選任劉健洲為清算人(見本院卷 第25-33 頁),本件自應列劉健洲為被告展美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二、被告林品叡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被告林品叡明知自己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業經主管機關註銷,竟於99年6 月18日下午5 時12分許,無 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在臺北市八德路與北



寧路口時,闖越紅燈,與訴外人即原告之子訴外人謝維書所 騎乘之腳踏車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致謝維書受有頭 部外傷併外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第6 頸椎骨折、脊髓損傷 併四肢癱瘓、食道瘻孔、褥瘡等重傷害(下爭系爭傷害), 僅能靠呼吸器維生,被告林品叡上開過失侵權行為應負之損 害賠償責任,業據本院以101 年度重訴字第217 號及臺灣高 等法院以102 年度重上字第844 號判決確定( 下稱系爭前案 ) 。其後謝維書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 稱長庚醫院)復健,然因不良於行身體日漸衰弱,轉至楊梅 脊髓損傷潛能發展中心,後於102 年1 月23日腦出血昏迷, 送至長庚醫院急救,並在秀傳醫院長久臥床,最終於105 年 5 月2 日因膽道阻塞併發敗血症死亡。則謝維書之死亡結果 亦為被告林品叡上開過失侵權行為所致,原告為謝維書之父 ,因謝維書死亡結果受有精神痛苦之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 下同)1,000 萬元,被告林品叡自應依民法第194 條規定對 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又被告林品叡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係被 告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展美公司)僱用之員工,遭 派遣至被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公司)所 屬之大潤發中崙店擔任售貨員。被告林品叡之薪資由被告潤 泰公司撥付;被告展美公司是被告潤泰公司的子公司,故被 告展美公司、潤泰公司皆屬被告林品叡之雇主,依民法第18 8 條第1 項規定應與被告林品叡連帶負責。為此,爰依民法 第194 條、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分別答辯內容 如下:
㈠、被告林品叡以:系爭前案判決伊應賠償謝維書1,685 萬5,95 1 元(下稱系爭債權),原告於謝維書去世後,於105 年9 月22日與訴外人陳勇合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將系爭債權全 部讓與陳勇合。後於105 年11月22日,陳勇合持上開債權讓 與契約書向伊索討債務,雙方達成協議以140 萬元處理全部 債務,至此雙方各不相欠,陳勇合之其餘請求拋棄,則依和 解之法律關系,原告不得再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賠償 。況謝維書之死亡結果與被告林品叡之侵權行為、系爭事故 之發生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㈡、被告潤泰公司以:系爭前案已認定被告林品叡並非受僱於伊 之員工,原告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伊連帶賠



償,自無理由。況謝維書死亡之事實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間, 難認有因果關係等語置辯。
㈢、被告展美公司以:系爭前案已認定被告林品叡在臺北市八德 路與北寧路口肇事之行為,非屬伊與被告林品叡約定之上班 時間內,亦非在量販店內所為介紹、銷售貨品之行為,即被 告林品叡並非因執行職務而造成系爭事故,伊自無庸對謝維 書之死亡負僱用人責任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子謝維書於上揭時、地,因被告林品叡無照 駕駛、闖越紅燈,過失肇事而受有系爭傷害,嗣於105 年5 月2 日因膽道阻塞併發敗血症死亡,有原告所提台安醫院診 斷證明、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217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重上字第844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長庚醫院診斷證 明書、秀傳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見調解卷第4-26頁, 本院卷第61頁、第63頁) ,且經本院調取系爭前案卷宗核閱 屬實,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38-139 頁),應堪信 為真實。
四、至原告主張被告應就謝維書之死亡結果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均為被告所否認,本件自應先審酌謝維書之死亡結果 ,與系爭事故之發生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茲論述如下:㈠、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成立,須行為人不法行為與被 害人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 ,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 驗判斷,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 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 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 上字第449 號、90年度台上字第772 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謝維書於105 年5 月2 日死亡,距離系爭事故發生之 99年6 月間,已約有6 年之久,足認謝維書受到系爭傷害後 ,其身體功能、器官狀況尚堪稱穩定,非及刻達於不能自主 存活之瀕死狀態,則其固因系爭事故而發生重傷害,依現今 醫療技術及通常社會經驗判斷,是否可認通常均將導致死亡 之結果發生?誠有疑義。次觀諸謝維書之死亡證明書,就死 亡方式係勾選「自然死(純粹僅因疾病或自然老化所引起之 死亡)」,而未勾選「意外死」或「不詳」等原因;另關於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欄位,係記載:「膽道感染 合併敗血症」、「先行原因(若有引起上述死因之疾病或傷 害)」欄位,記載:「膽道阻塞,原因不明」等語,有秀傳 醫院105 年5 月2 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1 紙存卷可考(見調 解卷第26頁),足見謝維書之直接死亡原因為膽道感染引發 之敗血症,至膽道為何發生感染,則係其膽道因不明原因而



阻塞之故,循此以觀,尚難認其死亡結果之發生,與系爭事 故、系爭傷害間確有相當關聯性。另謝維書死亡後未據解剖 或進一步以儀器檢查,亦查無其餘客觀報告得佐證其死因, 而本院將謝維書自系爭事故發生時起自死亡前之所有醫療病 歷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囑託鑑定,亦據該所以「本所未受 理該案件解剖鑑定,因以臨床病歷資料進行死因鑑定與解剖 後病理診斷間不相符之比例極高,且死者外傷與死亡之時間 間隔長達5 餘年,本所無法僅依臨床病歷資料研判死因及其 與外傷之相關性」等語,而未接受本件鑑定,是依卷內資料 ,難認謝維書確係因系爭事故而致死亡。原告主張應由被告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謝維書死亡結果負賠償之責,即屬 無據。
㈢、至原告固舉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77 號判決,主張本 件應由被告舉反證證明謝維書死亡與系爭事故無關云云,惟 查,該判決旨在說明「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 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 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 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 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 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 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 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與本件被告林品叡闖 紅燈、過失肇事導致車禍發生之事實顯然歧異,且被告既非 醫療院所或醫療從業人員,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亦非醫療 行為,則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指因果關係存否之舉證責任倒 置效果,於本件自無適用餘地,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足採 。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未能證明謝維書死亡與系爭事故間具 有相當因果關聯,其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第194 條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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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美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