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48號
TPDV,107,重勞訴,48,201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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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坂田昌宏



被 上訴人 台灣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直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先位聲明第1項係
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上訴人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於107年2月15日遭被上訴人解僱時,年約49歲,距勞動基準法
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5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
關係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最多以10年計,
以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60,79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294,800元(60,790×12月×10年=7,294,800元);
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部分,與第1項聲明互相競
合,不併計其價額;先位聲明第3、4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6
年1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4日止之積欠薪資784,191元、預告工資
40,527元及資遣費65,856元,是上訴人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8,185,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121元,然其中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7,294,800元、積欠工資784,191元
及預告工資40,527元合計8,119,518元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2
,082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
之一即61,041元,是上訴人先位聲明部分應先行徵收裁判費62,0
80元(計算式:123,121元-61,041元=62,080 元)。另上訴人
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106年1月17日起至107年2月14日之
委任報酬784,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
張之訴訟標的中價額較高者即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是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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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精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