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60號
TPDV,107,訴,560,20190614,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株容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王映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查
,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萬2,2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705元;就反訴被告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7,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
5元;就反訴被告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2
萬9,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525元。是本件本訴及反訴
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8萬3,635元(計算式:25,705元+ 15,855
元+43,525元=85,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1/1頁


參考資料
若曼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仕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