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118號
TPDV,107,訴,4118,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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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8號
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訴訟代理人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張婷妮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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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