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83號
TPDV,107,訴,2583,20190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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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3號
上 訴 人 許琦紳(原名許思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凝佳、追加被上訴人徐保國間因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2583號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1,9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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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