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46號
TPDV,107,訴,2146,201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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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育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易宗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被告上訴部分,其請求標的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被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
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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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