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62號
TPDV,107,訴,1862,2019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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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62號
原   告 杜經田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被   告 杜色楨 
      杜玟靜 
      杜蓮色 

      杜世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有關被告杜「玫」靜之記載三處,均應更正為杜「玟」靜。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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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