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34號
原 告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帆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台灣吉普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天君
訴訟代理人 葉日青律師
姜萍律師
李珮禎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王仁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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