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7年度,10號
TPDV,107,智,10,2019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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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78,700 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00,000 元+反訴部
分1,578,700 元=3,078,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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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德瑞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窩窩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