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明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李姿璇律師
杜孟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何克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附件所 示事項及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三、兩造應於108 年7 月5 日、108 年7 月19日以前提出書狀, 說明附件所示事項,如有相關證據請一併提出,並將繕本逕 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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