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381號
TPDV,107,建,381,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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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弘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雲 
被 上訴人 林強即晉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萬7,21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3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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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