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28號
聲 請 人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相 對 人 RAMIREZ GARCIA ROBERT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RAMIREZ GARCIA POBERTO」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RAMIREZ GARCIA ROBERTO」。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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