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芳即和睦清潔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建能、何芷珊間因107年度勞訴
字第32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