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323號
TPDV,107,勞訴,323,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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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芳即和睦清潔服務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建能何芷珊間因107年度勞訴
字第32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
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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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