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327號
TPDV,106,訴,2327,2019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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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楊漢琴 


      楊漢藻 


      楊漢蓉 
      楊德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6 年度附民字第81號裁定移
送前來,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 ,包括因刑事被告之犯罪行為,致原告之財產權及非財產權 受有損害在內( 最高法院102 年台抗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參 照) 。復按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係因犯罪 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提起之,故提起是項訴 訟,須限於加害人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且 其所受之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訴訟費用如有溢 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漢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3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刑事訴訟 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時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7 萬7,779 元,後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168 萬4,279 元, 就其中106 萬8,170 元部分,經本院認定係本院105 年度訴 字第29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行 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免繳裁判費,其餘61萬 6,109 元部分,非系爭刑事判決認定相對人有罪之犯罪事實 ,應徵裁判費6,720 元,並據聲請人如數繳納等情,有卷附 繳納款項收據、本院106 年10月3 日裁定各1 份可稽(見本



院卷一第1頁前、第114頁)。
㈡、嗣聲請人於本院108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再次變更請 求金額為172 萬1,907 元( 請求項目包括:①訴外人楊實傑 郵局帳戶遭盜領之損失106 萬8,170 元、②楊實傑國泰世華 銀行帳戶定存解約損失之利息20萬9,456 元、③楊實傑彰化 銀行帳戶定存解約損失之利息20萬6,653 元、④楊實傑所有 房屋出租所得租金42萬元之利息3 萬7,628 元、⑤聲請人之 精神慰撫金共2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52 頁言詞辯論筆錄) ,並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見本院卷二第304 頁言詞辯論 筆錄)。
㈢、參諸系爭刑事判決內容(見本院調解卷第4-13頁),已認定 相對人就楊實傑郵局帳戶提領款項部分成立詐欺取財罪,堪 認就聲請人上開①楊實傑郵局帳戶遭盜領之損失106 萬8,17 0 元請求,確屬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被害犯罪事實;再就聲 請人上開⑤精神慰撫金共20萬元請求,聲請人主張係相對人 侵害其遺產繼承權所受之損害,揆之前揭說明,應認該非財 產上損害,亦屬聲請人因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受損害 無訛,是此2 部分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免繳 裁判費。
㈣、另關於聲請人②楊實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定存解約損失之利 息20萬9,456 元、③楊實傑彰化銀行帳戶定存解約損失之利 息20萬6,653 元請求,其相關犯罪事實固據系爭刑事判決認 定相對人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此部分犯罪被害人為楊 實傑及金融機構,並非聲請人,至相對人該等行為不構成詐 欺取財罪,並據該判決認定在案,則聲請人為前開請求,其 身分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又關於聲請人上開④租金42萬 元之利息3 萬7,628 元之請求,其不爭執與系爭刑事判決認 定之事實無關,應補繳裁判費一節(見本院卷二第304 頁)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應繳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額 共45萬3,737 元( 計算式:20萬9,456 元+20萬6,653 元+ 3 萬7,628 元=45萬3,73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聲請人已於106 年10月12日繳納裁判費6,720 元,溢繳 1,760 元( 計算式:6,720 元-4,960 元=1,760 元) ,聲 請人就此部分聲請退還,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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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