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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