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原告即承受 劉祈玄
○ ○ ○ ○0號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萍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1,29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7號裁定所核定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房地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872 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