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138號
TPDV,106,家訴,138,2019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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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8號
原告即承受 劉祈玄 
○ ○ ○       ○0號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萍玲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1,29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108年度家抗字第7號裁定所核定新北市○○區○○路00巷
00號房地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872 元,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現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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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