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82號
TPDV,105,訴,4382,20190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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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益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 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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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