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林寀志(原名林政賢)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林聖凱律師
被 告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范瑋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
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有 準用。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四項「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聲請駁回」,顯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駁回」之誤,此觀諸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第五點即明,故 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