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17號
TPDV,103,訴,4217,20190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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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
被   告 袁惠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   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王惟昌(即嚴德茵之繼承人)

      王惟珍(即嚴德茵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胡文力 
被   告 嚴德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琴  
被   告 嚴從音(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忠平(被繼承人嚴從煒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溫夢茞(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被   告 且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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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