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17號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國正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蔣世傑 席宏淮 席宏濬 席宏江 幸光宇 陳家煌 陳家立 馮建安 馮建國 馮建民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律師被 告 袁惠雲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被 告 袁曉雯 袁欣 袁鑑 胡智高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被 告 胡智慧 胡智明 胡智超 陳家齊 陳家全 嚴立秋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被 告 王惟昌(即嚴德茵之繼承人) 王惟珍(即嚴德茵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胡文力 被 告 嚴德東 訴訟代理人 王琴 被 告 嚴從音(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 嚴忠平(被繼承人嚴從煒之繼承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溫夢茞(被繼承人嚴德忠之繼承人)被 告 且英麗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被 告 馮建中 馮建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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