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23號
TPDV,103,訴,2023,20190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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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3號
原   告  王玉泉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連陞 
被   告  鄺靜辰 
       王奕涵 
       王鼎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銘龍律師
       盧美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 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返還股權事件訴 訟之裁判(下稱另案),涉及被告王連陞有無股東身分,乃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裁定命在另案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另案民事訴訟業已終 結,有本院102年度北重訴字第1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重上字第522 號判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93 號判決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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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伍聯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