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麗麗
選任辯護人 陳昭琦律師
陳建宇律師
呂秋𧽚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覃麗麗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 偵字第21763 號、第21764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要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