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6號
TPDM,108,訴,126,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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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孚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孚仁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經由姓名 年籍不詳之綽號「阿諺」、「阿川」之成年男子介紹,與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組成 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被告擔任提領 該詐欺集團詐欺所得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並與「阿諺 」、「阿川」及其所屬之集團成員即基於3 人以上詐欺取財 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7 月21日上午13時38分許及同年 107 年7 月23日12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莊喬茵,佯稱係其 公司主管且急需用錢等語,致莊喬茵陷於錯誤,於107 年7 月23日13時1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陳曉芬(警 方追查中)名下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又於107 年7 月23日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順武,佯稱係其老師 且急需用錢等語,致張順武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46分許以 無摺存款之方式匯入2 萬元至前揭第一銀行帳戶內。再由「 阿諺」指示被告持先前取得之上開第一銀行帳戶金融卡,於 107 年7 月24日11時47分,前往臺北市○○區○○路0 段00 0 號全家便利超商公館店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 萬元,提領所 得之現金再由被告放置在「阿諺」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指示 之地點,由詐欺集團成員派員拿取,該金融卡則由被告依「 阿諺」之指示丟棄,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 源及去向,因認被告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 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14條第 1項之洗錢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孫孚仁業於108 年6 月7 日死 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香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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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