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更二字,108年度,5號
TPDM,108,自更二,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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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
自訴人 即
承受訴訟人 周佳京
      鄭運陽
      江政韓
      王景弘
      李昇璋
      潘寬 
      李宗霖
      周妙珍
      陳冠宇
      黃昰森
      李孟融
      尹新堯
      邱育南
      陶漢 
      洪廷毅
      黃泰綸
      洪聖超
      吳濬彥
      黃貴蘭
上列自訴人即承受訴訟人自訴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
仰寧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 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 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 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 律上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案自訴人即承受訴訟人周佳京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以 本院104 年度自更㈠字第1 號(原103 年度自字第18號)案 件原自訴人周榮宗死亡,而其為原自訴人周榮宗之直系血親 ;另本案自訴人即承受訴訟人鄭運陽江政韓王景弘、李 昇璋、潘寬李宗霖周妙珍陳冠宇黃昰森李孟融尹新堯邱育南陶漢洪廷毅黃泰綸洪聖超吳濬彥黃貴蘭則以其等為本院104 年度自更㈠字第1 號(原103



年度自字第18號)案件之其他犯罪被害人為由,聲請承受訴 訟,業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6日裁定該案件應由自訴人周佳 京等人為原自訴人周榮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在卷。然 自訴人周佳京等人迄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據前揭說明, 本案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命自訴人周佳京等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 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 、第273 條第6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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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